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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09月20日
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相关规定(作废)

(已作废)

“总公司”指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

“中心(集团)”指中国对外贸易中心(集团)

    一、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将列入总公司供应商“黑名单”,向中心(集团)招标采购部进行报备,并在2年内(含2年)不得参与总公司的采购活动。

(一)不遵守评审现场纪律,严重扰乱评审秩序的;

(二)在有效期内擅自撤销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,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;

(三)中标(中选)后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,给采购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;

(四)中标(中选)后违反投标、竞价承诺或合同约定,擅自提高价格、降低质量标准、无故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,给采购方工作造成影响,情节较轻的;

(五)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;

(六)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,在采购方组织的供应商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,但违约情节较轻的;

(七)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情节较轻的行为。

二、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将列入总公司供应商“黑名单”,向中心(集团)招标采购部进行报备,并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2年以上不得参与总公司采购活动。

(一)向总公司从事采购工作的各类相关工作人员、总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,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正履行工作职责的;

(二)串通采购人、其他供应商或总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投标、围标和竞价,干扰正常采购秩序的;

(三)非法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、竞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(中选)的;

(四)中标(中选)后,不按照招标文件(采购文件)和中标(中选)供应商的投标文件(响应文件)签订合同,或者要求与采购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;

(五)合同签订后,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;

(六)擅自将中标(中选)项目转让给他人,或者违反招标文件(采购文件)规定,将中标(中选)项目转包给他人的;

(七)擅自变更、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,给采购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生产、建设工期的;

(八)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,造成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采购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、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;

(九)提供虚假材料、虚构事实进行恶意诽谤、诬告、陷害等行为的;

(十)不履行合同约定,在采购方组织的供应商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,违约情节严重的;

(十一)其他严重损害总公司利益的。

三、若供应商进入黑名单期满后,再次因违法违规行为进入黑名单,总公司将加重对其处罚,延长处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其参与总公司采购活动的资格。

四、供应商存在上述第一、二条所列行为的,相关部门将提交报告或调查报告,及相关证明材料,以确定是否列入供应商“黑名单”以及限制措施和时限,经总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。并将决定内容书面告知被处罚的供应商。

五、供应商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自接收到处罚决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申诉期间,不停止对供应商“黑名单”的处理,但原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。

六、供应商涉及有关违规违约问题调查期间,暂停其参与总公司的采购活动,但暂不列入“黑名单”。

七、“黑名单”的限制措施期满后,供应商可正常参与总公司的采购活动。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9年9月19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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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新港东路980号广交会展馆C区16号馆A层

电话:020-8912839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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